(请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职工的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证明。
(6)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注意:复印件请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待《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表》下来后凭相关资料在医保审核窗口(新大楼一楼9号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表》(此表由工伤局下发);
2.工伤退费通知单(此单由工伤局下发);
3. 患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患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5.急门诊病历复印件;
6.门诊发票原件;
7.非患者本人办理退费手续的需单位介绍信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1.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表》(此表由工伤局下发);
2.工伤退费通知单(此单由工伤局下发);
3. 患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患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5.急门诊病历复印件;
6.门诊发票原件;
7.出院记录复印件;
8.有内置材料的,请提供内置材料合格证复印件(医院病案室复印此资料);
9.住院发票原件;
10.《长沙市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此表住院期间在医保审核窗口或主管医生处领取;按要求填写、单位盖章;无需工伤保险处盖章);
11.非患者本人办理退费手续的需单位介绍信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12.退费金额小于1万元的退现金;金额大于1万元的转账,需要提供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主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单位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