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七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疗机构骗取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疗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三、协议医疗机构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1.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3.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4.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
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
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